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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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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公交修理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乡村公交体系作为乡村社会建设的公益性、普惠性工程,一直是政府推行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便印发通知,对“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4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通知中指出2022年将下达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241.862亿元。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100.2906亿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141.5714亿元,用于推动公共交通领域的车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各地积极响应,并制定“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小编为大家做了整理,一起来看——
天津
近日,天津市起草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就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
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dlysjbgs@tj.gov.cn,其中涉及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的发送至sghjhjc@tj.gov.cn。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资金性质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补贴资金。原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
“十四五”期间,即2021—2025年,我市每年可获得中央财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5198万元。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2386万元,其中:农村道路客运2270万元(含费改税部分653万元,涨价部分1617万元);农村水路客运116万元(含费改税部分33万元,涨价部分83万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2812万元,其中:费改税部分9292万元,涨价部分23520万元。
资金支出方向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主要支出方向,各领域补贴标准详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其中: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具体包括涉农区村村通客车、农村水路客运等相关支出。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30%部分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新能源化,70%部分扣除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500万元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300万元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上述两部分资金在符合国家支出方向要求的前提下,同类补贴资金中的费改税部分和涨价部分可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依规予以调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天津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2021-2025)
补贴金额以每车每年补贴14240元为基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按比例发放。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是指 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的费改税部分。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 我市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
第四条补贴金额以每车每年补贴14240元为基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按比例发放。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前),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委申报上一年度满足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和补贴总额,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考核,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经营企业应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天津市村村通客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对保障“村村通客车”稳定运营的有关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区奖补分配金额,计算公式:各区奖补分配金额=奖补资金总额÷各区得分总和×各区得分。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村通客车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村客运发展。2021-2025年,每年安排资金规模为:涨价补贴1617万元与费改税补贴653万元减去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补贴后剩余的补贴资金之和。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承担“村村通客车”任务的滨海新区、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等6个区;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事后奖励方式,基于各区“村村通客车”各项指标考核结果分配资金,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村村通客车”线路运营补贴、安全运营保障以及客运线路中途站站牌更新改造等事项。
第四条对保障“村村通客车”稳定运营的有关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区奖补分配金额, 计算公式:各区奖补分配金额=奖补资金总额÷各区得分总和×各区得分。
第五条 “村村通客车”以奖代补按年度考核,满分100分,主要量化指标为: 建制村通车率、运营服务质量、运营规模、运营车辆数、区级主体责任、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等应用、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安全运营、社会评价和其他因素等情况(详见下表)。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于每年年初向各区发布考核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开展绩效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确定各区年度考核成绩。市交通运输委根据考核结果测算各区奖补资金分配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各区奖补资金分配金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区,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天津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标准为: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补贴总额
单船系数=额定功率×营运天数×船龄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是指 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运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各地使用。
直接补贴资金由全部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的25%构成,用于我市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直接补贴资金剩余部分纳入统筹使用资金。
统筹使用资金为涨价补贴资金的75%,用于渡口改造、渡船及设备更新等促进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涨价补贴资金按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直接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对象为具有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农村水路客(渡)船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 补贴标准为: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补贴总额
单船系数=额定功率×营运天数×船龄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以2019年为下限,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低于2019年时,以2019年为准。
船龄系数为船龄的调节系数。船龄15年以下的系数为1,船龄15年至24年的为0.5,船龄24年以上的为0.2。
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贴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1次小事故扣0.1,发生1次一般事故扣0.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1。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对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
第四条 统筹使用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建水路客(渡)船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人。
2.新建客(渡)船是指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的船舶(船龄5年以内),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替换原有客(渡)船;替换前的船舶要求船龄需达到12年及以上;建造或购买的客(渡)船必须实际投入运营,被替换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船舶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替换后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3.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40%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新能源船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75%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的两倍。
(二)改造水路客(渡)船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人
2.改造客(渡)船是指船上配备或更新的安全、节能、环保设施,投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相关要求;涉及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3.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船舶动力系统改造为船舶新能源动力系统的,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70%补助,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渡口维护改造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客(渡)运渡口经营人
2.申报补贴的渡口必须为在用渡口;渡口维护改造包括水路客运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渡口安全设施、渡口标准化建设等。
3.渡口维护改造按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补贴申报要求如下: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情况。
新建或改造项目的申报按不同类别提供申报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申报资金)、报备文件、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竣工证明、招投标合同、交工证明、结算证明材料、船舶证书、投入运营资料等申报材料。
统筹使用资金按项目完成顺序安排资金计划,当统筹使用资金总额不足时,按比例分配补贴金额。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七条 船舶、渡口经营人等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如实填报有关报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人,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农村水路客(渡)运所在区应当对农村水路客(渡)运发展进行补助。补助方式、标准由相关区自行确定。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且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部分,按车核算每年每部运营车辆2916元,发放至巡游车驾驶员。对运营车辆有两名驾驶员运营的,第一主业驾驶员每年1944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年972元;对驾驶员从业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发放,第一主业驾驶员每月162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月81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我市巡游车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四五”期间,对更新新能源汽车且投入运营的巡游车,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准的运营里程,享受一次“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
“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前更新天数按照新能源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与之前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之差计算。
“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更新新能源车辆并开展运营服务后,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运营证件核发日期计算。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本市出租车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选择、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市巡游车节能减碳进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的30%。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且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部分,按车核算每年每部运营车辆2916元,发放至巡游车驾驶员。对运营车辆有两名驾驶员运营的,第一主业驾驶员每年1944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年972元;对驾驶员从业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发放,第一主业驾驶员每月162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月81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我市巡游车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四五”期间,对更新新能源汽车且投入运营的巡游车,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准的运营里程,享受一次“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
“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前更新天数按照新能源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与之前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之差计算。
“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更新新能源车辆并开展运营服务后,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运营证件核发日期计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立完善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定期开展巡游车新能源推广应用效果评估,严格核准新能源车辆运营里程,据实核定年度补贴金额。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核定的巡游车年度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对巡游车运营车辆不符合法定运营条件的、巡游车从业驾驶员不符合法定从业资格条件的,不予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了解并掌握巡游车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上报相关佐证材料。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发放至从业驾驶员,对存在瞒报、谎报、虚报、截留等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天津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范围为全市有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公交运营企业。补贴按各企业上一年度应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分配,补贴按照车辆运营里程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型测算,其中补贴年度新增新能源车辆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2015年1月1日至补贴年度当年投入的存量新能源车辆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型按每部新能源车长给与每年2-8万元运营补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即70%涨价补贴部分,扣除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后的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和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
第三条 资金补贴对象和申报流程。
(一)支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方面。为加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工作,“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天津市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动态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天津市)》中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交通规划研究、公交智能化、公交路权优先、公交线网优化、公交客流调查、公交都市动态评估指标监测、公交出行宣传等示范城市建设项目。
按照交通运输部对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资金支出计划和制定实施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和实施项目确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奖励资金拨付情况,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于年内组织相关部门、公交企业及其他单位实施。
(二)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方面。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范围为全市有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公交运营企业。补贴按各企业上一年度应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分配,补贴按照车辆运营里程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型测算,其中补贴年度新增新能源车辆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2015年1月1日至补贴年度当年投入的存量新能源车辆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型按每部新能源车长给与每年2-8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测算标准见下表)。
每年2月底前,各公交企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数据。3月底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各公交企业报送的车辆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上一年度全市新能源公交车应补贴总额,同时计算各企业上一年度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测算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门。4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规模,按各企业所占比例据实拨付。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工作。 灰熊今晚比赛预测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情况,审核、测算、确定各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二)财政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各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 各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和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取得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起,每年对城市绿色配送企业,给予城配资金奖励。按照申报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量在全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总量中的占比确定各企业城配资金分配额度。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城配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十四五”期间,合计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 城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色配送企业是指 使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城市配送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 指按照《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津商流通〔2019〕9号)要求,已完成“四统一”的纯电动货车和氢燃料电池货车。
第六条2023年起,每年对城市绿色配送企业,给予城配资金奖励。按照申报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量在全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总量中的占比确定各企业城配资金分配额度。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城配资金规模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城配资金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城市绿色配送企业开展城配资金申报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考核周期内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获得城配资金的企业应当对城配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存在瞒报、谎报、虚报等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东
近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原合同起草了《广东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两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行业协会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度)我省(不含深圳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用于补贴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普通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
其中,巡游出租车包含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含纯电动、氢能源)和其它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含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包含我省已获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不含深圳)、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不含深圳)、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项目、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分别是指分别依法取得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可不带行车记录仪),并正常运营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定制公交、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以及不符合跨市公交认定标准的跨市、县公交车不纳入补贴范围。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是指运行于镇通建制村、建制村通建制村以及镇域范围内预约响应型三类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车辆,线路始发、终到以及途径点不含县客运站、机场、火车站、码头、AAA级以上旅游景点等。其中,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建制村不含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村。
第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补助、调整票价等方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农村道路客运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地油补数据申报工作,并定期更新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和车辆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数据统计、审核。同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并制定每年度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下级财政拨付进度督导工作。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企业是车辆管理档案录入和油补数据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做好运营数据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油补申报数据的核查,确保数据准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录入、上报数据,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公交监管平台,并主动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督促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企业将车辆运营数据、卫星定位数据接入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控平台,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得到采集和动态监控。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和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补助,按照补贴年度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市在册运营状态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用于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不得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非镇通村农村客运车辆。按照补贴年度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市在册运营状态的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车辆不分大小,含新能源车辆)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九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出租车费改税补贴和出租车涨价补贴。出租车费改税补贴用于巡游出租车运营补助,按照补贴年度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市在册营运状态的巡游出租车车辆数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出租车涨价补贴统筹用于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补助和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助。
首先,用于已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不含深圳)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已获得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不含深圳)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其次,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30%用于补助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补贴年度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市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辆数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可适当向新能源无障碍巡游出租车倾斜。
三是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70%先用于获得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优选项目的企业一次性300万元专项奖励和取得省级城乡新能源公共交通与农村邮政物流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的牵头企业一次性150万元专项奖励。
最后,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新能源公交车,按照补贴年度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市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系数之和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其中系数折算按照长度大于10米(L≥10)车辆系数为1,长度在8米至10米之间(8≤L<10)车辆系数为0.75,长度小于8米(L<8)车辆系数为0.5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12月31日24时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册营运状态的各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及占比、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及占比、巡游出租车辆数及占比、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辆数及占比、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系数之和及占比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以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信息按补贴年度统计报送,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车辆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工作。对当年12月份新增或更新的车辆基础信息无法及时录入的,可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将录入时限延长至次年1月10日。
(二)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运营信息的数据核对,并逐级上报至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以及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据和运营信息申报数据审定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补贴资金数额和具体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补贴年度的资金省级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和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同级财政部门执行。 首尔FC预测分析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实行专款专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应当按规定发放给原经营者。剩余资金可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对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公交等行业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各地市补贴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未按时拨付补贴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数据,因数据填报有误导致无法享受补贴资金的,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多领取补贴资金的,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处理。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贴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对虚报瞒报补贴资金申报数据、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2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的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总、审核、公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 “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十四五”时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相比“十三五”时期变化的是补贴资金数额根据各盟市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数量占全区比例分配;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 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或者毗邻县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旗县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是 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农村水路旅客运输以及农村渡运。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补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从事农村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船舶应具有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农村渡运的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渡口设置文件,渡口船舶应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九条 为保证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40%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直接发放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对象参照费改税资金发放范围确定,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自治区统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其中:对获得“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将开展自治区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活动,对获得“自治区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余补贴资金按照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考核分配。
第十一条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按照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主要考核适龄船舶使用、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等情况;通达情况主要考核建立运力保障机制等情况;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制定管理制度、探索公司化、公交化运营等情况;安全运营主要考核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设施更新改造及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以及签单发航制度、船舶实现动态监控等情况;主体责任主要考核补贴资金专项使用、地方财政投入、工作计划制定、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等情况。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30%(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自治区统筹,主要考核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更新或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等情况,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建设和运营、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方面。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70%(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一)考核各盟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其中:盟市所在地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300万元/年专项奖励;100%>推广率≥90%的盟市给予200万元/年专项奖励;90%>推广率≥80%的盟市给予100万元/年专项奖励。
(二)考核各盟市年度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21年起,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10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3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3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50万不足10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2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2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低于5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1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1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扣除上述专项奖励资金后,对我区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单车补贴金额=自治区应分配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总额*单车年度运营标台里程(单车实际标台*单车实际运行里程)/全区年度总运营标台里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充(插)电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纯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是指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日均服务能力应达到一定车次,并配备维修、运营等专职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是指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测,立场公正,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辆为出厂新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知时间,将本盟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盟市统一补贴标准,规范申报、审核、发放、公示、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内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间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对各盟市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盟市今后资金安排的依据。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我区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结果与资金补贴标准挂钩,“十四五”时期末考核结果与“十五五”时期资金分配挂钩。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行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此外,湖北、广西、宁夏、云南等多地也先后细化并发布了相关方案:
在湖北,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国家新一轮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政策,自2021年度起,原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分别由 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构成。 费改税补贴资金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等。
《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为农村提供道路客运和公共交通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明确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公共交通服务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补贴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级分别统筹使用,省级统筹不高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20%。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每年根据各地“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全域公交县”给予奖励。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照2020年各地实际补贴资金权重,结合乡村振兴县域类别,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市县统筹使用。
《实施细则》还明确,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30%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70%部分用于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重点支持国家“公交都市”及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新能源公交推广应用及运营补助、省级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达标城市创建等。
在广西,由广西财政厅会同广西交通运输厅下发通知调整“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根据通知,对资金名称进行了调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同时,通知还 调整了支持范围。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含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 涨价补贴部分不再退坡,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从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各市(县、区)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五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其中, 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
在宁夏,宁夏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十四五”时期奖补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车司机,提升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捷出行;涨价补贴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同时,每年设置1.52亿元专项奖补资金,从车辆运营补助、助推行业发展2个方面细化20余项奖补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
《办法》规定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主要使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新能源车辆推广、农村村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农村交通物流发展、农村水路客运发展等项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主要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设置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每年设置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各地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剩余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充电设施站点建设维护、新能源出租汽车购置奖补等。
(根据各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资料编辑整理)
责编:娟子 审核:王宇
来源:运输经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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